(2016)皖1225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杨桦与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桦,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杨桦,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杨桦,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杨桦,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1294号原告:杨桦,男,汉族,市民,1949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住所地阜南县黄岗镇高郢村。法定代表人:李洁清,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曹xx,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生,住,系阜南县黄岗镇鞠郢小学教师。原告杨桦与被告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黄岗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权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由于法律性质发生变化,原告杨桦于2016年6月7日提出申请变更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于2016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桦、被告黄岗中学委托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桦诉称:被告黄岗镇中心学校下属鞠郢小学(非法人单位)于2001年8月20日出具欠条,共欠原告款计3850元(欠条附后),此债务经债权人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黄岗中学偿还欠款3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杨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二、欠条原件一份。证明:阜南县黄岗镇鞠郢小学欠原告杨桦3850元的事实。被告黄岗中学对原告杨桦所举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欠条有异议,该欠条无法律依据,并不是照相的钱,而是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出具的欠条。被告黄岗中学辩称:对欠条没有异议,但该欠条上并没有显示是照相钱,而且该欠款是个人所为,与学校无关。既然经手人张xx说该钱已经入鞠郢小学的账,应该由经手人张xx负责,由入账人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桦在阜南县黄岗镇做摄影和定制广告牌生意,2001年8月20日之前,黄岗镇鞠郢小学共欠原告杨桦摄像和定制广告牌款共计3850元。2001年8月20日,阜南县黄岗镇鞠郢小学给原告杨桦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杨桦垫付维修校舍款3850元。经手人为黄岗镇鞠郢小学时任校长王xx、张xx,并加盖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鞠郢小学印章。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桦和欠条经手人张xx(曾用名张xx)的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岗中学下属的黄岗镇鞠郢小学因在原告杨桦处摄像、定制广告牌,而欠原告杨桦款共计3850元,并向原告杨桦出具欠条一份,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阜南县黄岗镇鞠郢小学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债务应由其主管单位黄岗中学承担。故原告杨桦要求被告黄岗中学承担债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桦欠款3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南县黄岗镇中心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权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影(2016)皖1225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