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5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学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学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429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魏民里三段-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定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学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