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琳与朱其兰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朱其兰,邵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776号原告李琳,女,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朱其兰,女,1923年3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陶县。被告邵阳,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与被告朱其兰、邵阳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琳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