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红洲与张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洲,张龙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149号原告:李红洲,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龙龙,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洲与被告张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洲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