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根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15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杨根成,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根成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510.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111.18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根成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俊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