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1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