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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传来与范洪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来,范洪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451号原告徐传来。被告范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来诉被告范洪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传来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