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全水与被执行人许振文、陈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全水,许振文,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全水,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许振文,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琦,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黄全水与被执行人许振文、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7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振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陈琦对上���债务中的25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李欣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39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彬审 判 员 俞 伟 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