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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本志申请执行何长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志,何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志,男,汉族。被执行人何长金,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王本志申请执行何长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以(2015)文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何长金向申请执行人王本志支付建房款共计98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本志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找,被执行人何长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因移送公安机关实施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222执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何长金具有执行能力或经查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