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路平与被告石传首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路平,石传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93号原告:田路平,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现住莱州市。被告:石传首,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路平与被告石传首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佳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