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路平与被告石传首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路平,石传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93号原告:田路平,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现住莱州市。被告:石传首,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路平与被告石传首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佳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