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李荣刚、陈伟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李荣刚,陈伟迪,梁建成,扬宝玲,李坤华,宋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5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简春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仲平,男,住广东省鹤山市,系该行员工。被告:李荣刚,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龙口,公民身份号码:×××1252。被告:陈伟迪,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龙口,公民身份号码:×××282X。被告:梁建成,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龙口,公民身份号码:×××1216。被告:扬宝玲,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龙口,公民身份号码:×××1221。被告:李坤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龙口,公民身份号码:×××1251。被告:宋建英,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龙口,公民身份号码:×××272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被告李荣刚、陈伟迪、梁建成、扬宝玲、李坤华、宋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李荣刚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在其预交的受理费中转结算,本院不再收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古辉林审 判 员 袁金淑人民陪审员 顾静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