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九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九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760号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80号体育场D区1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8718-X。法定代表人何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九琼,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九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