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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字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卢伟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卢伟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字3987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嘉钰,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卢伟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伟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伟夫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伟夫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