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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118号原告冯某某,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盼,女,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号码41012219701110692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