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翟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765号原告翟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