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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6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廖治英与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66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廖治英,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6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大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悦筑,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康,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治英,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贺拥军,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振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上诉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郑怀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凌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