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田茂贤与黄林、黄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贤,黄林,黄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田茂贤,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林,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茂贤与被执行人黄林、黄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做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