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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金林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林,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3587号原告:徐金林。被告:徐伟。原告徐金林诉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到期未归还的利息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00000元,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2015年12月26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作分期还款,春节前(2016年1月20日前给原告50000元),余下50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前付清,被告在计划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原告称被告曾口头承诺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2015年4月10日后被告支付过两个月的利息共计6000元,2015年12月26日后被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2015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予确认。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出具还款计划书对还款时间做了承诺,被告理应按照其承诺及时还款,逾期不还,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支付的6000元为被告口头承诺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支付的6000元是在2015年12月26日前,在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被告仍以100000元为借款本金,表明被告认可其支付的6000元为利息。至于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的利息并未超过36%的年利率且系其自愿支付,故对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本院不作处理。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金林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