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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常家会与张国林、范不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家会,张国林,范不青,张鹏波,张克敏,山西万木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常家会。被执行人:张国林。被执行人:范不青。被执行人:张鹏波。被执行人:张克敏。被执行人:山西万木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沁水县中村镇百华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林,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家会与被执行人张国林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