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更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251号罪犯代东水,1990年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德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东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事赔偿126024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鲁刑一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24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代东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东水在服���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按照鲁高法〔2009〕32号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代东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东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31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仕东审 判 员 马玉华人民陪审员 窦光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兴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