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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1行初71号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军伟,男,1985年5月2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委托代理人马慧琴,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干部。原告郑敏杰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作出的工信公开〔2015〕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军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慧琴、裴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19日,被告作出本案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CNNIC在2015-05-15向工信部备案的英文.CN限制注册域名列表”涉及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原告诉称,预留域名列表不涉及国家秘密,因为每个预留域名都是可以在CNNIC网站上查询,这些域名可以一个个用穷举法来查,但总有几个是遗漏的,因此原告要申请信息公开。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电话记录,2.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没有滥用诉权,被告应当公开信息。被告辩称,被诉告知书程序合法,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依法为不予公开范围,被诉答复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2.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3.被诉告知书,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答复。同时,被告向本院提交了1份涉密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1的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证据2的证明目的。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被告提交的涉密证据不向原告交换,亦不组织原告对该证据进行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3系本案被诉行为,不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提交的其它证据均与本案有关,且符合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求,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CNNIC在2015-05-15向工信部备案的英文.CN限制注册域名列表”,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一栏中记载“根据CNNIC提供的信息,CNNIC在2015-05-15作了一次限制注册的备案,特提出本申请”。同年10月19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告知书作出程序的合法性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CNNIC在2015-05-15向工信部备案的英文.CN限制注册域名列表”。在案证据显示,上述信息在被诉告知书作出时尚在保密期限内,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信息。另外,被告在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以适当的形式对原告作出了答复,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综上,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敏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黄薇代理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隋雨霞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