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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景文与被告肇州县双发乡正大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景文,肇州县双发乡正大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监4号原告胡景文,男,1948年生,汉族,职业退休干部,现住肇州镇。被告肇州县双发乡正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发乡正大村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周站东,职务村长。原告胡景文与被告肇州县双发乡正大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州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适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正确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立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