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拓小军诉被告安塞县电影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小军,安塞县电影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121号原告拓小军,男,陕西省安塞县人。被告安塞县电影管理站,住所地:安塞县文化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杨秀山,原该站站长。负责人徐增堂,现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拓小军诉被告安塞县电影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拓小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拓小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卫平审 判 员 刘塞伟人民陪审员 张塞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