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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康诚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刘永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庆慧,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王某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5)沽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062元,执结0元,未执结21065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