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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刁国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刁国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742号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址:肇庆市柑园南路中原翠筑苑A栋夹层。法定代表人叶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练云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怀集县。被告刁国钦,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412。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刁国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缴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建强审判员  何海波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始延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