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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姚宏斌,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912元,减半收取14456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