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治平与李根莲、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治平,李根莲,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0号申请人孙治平,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根莲,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孙治平与李根莲、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根莲、王春梅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治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息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执行费4300元,均由被执行人李根莲、王春梅承担。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李根莲付给孙治平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20000元(由孙治平代收李根莲位于子长县广安西街东侧第二节楼房2、3层的租赁费,至案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执行费4300元,由申请人孙治平承担;三、剩余款项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四、其余互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