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计马根与屠全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马根,屠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计马根,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屠全忠,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原告计马根与被告屠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屠全忠结欠原告计马根借款1000000元,被告屠全忠于2015年12月20日前履行5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其余的500000元(上述款项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计马根,账号62×××1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金家坝分理处)。二、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律师费30600元。三、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无任何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8元,由被告屠全忠负担,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计马根,原告计马根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申请本院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42638元,执行费12826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申请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国全审 判 员 赵向煜代理审判员 陆 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