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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侯玉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侯玉兵,候立美,郑荣春,牛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侯玉兵,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候立美,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郑荣春,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牛桂香,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侯玉兵、侯立美、郑荣春、牛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玉兵、侯立美、郑荣春、牛桂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予以准许。该案执行标的额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96元,执行费2150元,待被执行人侯玉兵、侯立美、郑荣春、牛桂香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