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程艳萍与宝拉提,努尔沙比拉·布拉西,艾木古丽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萍,宝拉提,努尔沙比拉·布拉西,艾木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19号申请执行人:程艳萍,女,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木垒县照壁山乡头道沟村。被执行人:宝拉提,男,哈萨克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木垒县新建东路北坡巷。被执行人:努尔沙比拉·布拉西,女,哈萨克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木垒县人民北路。被执行人:艾木古丽,女,哈萨克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木垒县新建东路北坡巷*号。申请执行人程艳萍与被执行人宝拉提,努尔沙比拉·布拉西,艾木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宝拉提,努尔沙比拉·布拉西,艾木古丽有其他案件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87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70元)未履行298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木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长 庚审 判 员 塔依尔江代理审判员 谢 里 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艾 沙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