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宝生与被执行人崔宏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生,崔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生,男,1964年1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杨家村。被执行人崔宏,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杨家村。申请执行人张宝生与被执行人崔宏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广民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宏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除三皇岭东坡北窟线与102线交汇处红绿灯以西约100米处细沙一堆及细沙南侧建筑垃圾一堆、红绿灯以西细沙堆以东山皮沙两堆及两堆间高出地面部分山皮沙,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并提出未收到该案的二审上诉判决书不能配合我院执行,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收到本案的生效判决书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