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4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锦旋与陈亚卫、陈集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4民初353号原告陈锦旋,男,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陈亚卫,男,42岁,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陈集娣,女,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旋诉被告陈亚卫、陈集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锦旋负担。审 判 长  朱春庭审 判 员  严春能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海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