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杨光红与杨川,杨通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红,杨通付,杨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492号原告杨光红,男,土家族,1971年9月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华江,男,土家族,1993年4月1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人。系杨光红之子。被告杨通付,男,土家族,1963年2月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人。被告杨川,男,土家族,1996年3月1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光红诉被告杨通付、杨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光红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晓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