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怀友与吴继艳、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友,吴继艳,李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23号原告:郑怀友。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继艳。被告:李振华。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友诉被告吴继艳、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长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