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男,1991年5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库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翻译人买买提依明·如孜,男,维吾尔族,。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库车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翻译人买买提依明·如孜,男,维吾尔族。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拉,女,1990年8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拜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翻译人买买提依明·如孜,男,维吾尔族,。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以及翻译人买买提依明·如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在湖南株洲火车站租车伙同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到上栗县城实施盗窃。14时许,三被告人在上栗县城步行街比一比超市旁边一巷子处,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打完电话后将手机放在外套右边口袋内,遂由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在旁边掩护,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径直跟上去伸手从被害人陈某某身后将其口袋内一部苹果6plus手机扒走。得手后,三被告人立即租两辆摩托车离开现场来到上栗平安北路欢乐基处。此时,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看见被害人黎某口袋内露出半个手机与朋友结伴从欢乐基出来,遂由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某·阿不拉一旁望风,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跟上前去从身后伸手将被害人黎某放于红色外套内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扒走。之后,三被告人乘坐之前租来的小轿车回到株洲,当晚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以2700元的价格将两部手机卖到长沙。后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和vivoY37手机的鉴定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600元和1676元。2016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再次窜至上栗县城准备作案,在上栗维也纳KTV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在湖南株洲火车站租车伙同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来到上栗县城实施扒窃。14时许,三被告人在上栗县城步行街比一比超市旁边一巷子内,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打完电话后将手机放在外套右边口袋内,由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在旁边掩护,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径直跟上去伸手从被害人陈某某身后将其口袋内一部苹果6plus手机扒走。得手后,三被告人立即租两辆摩托车离开现场来到上栗平安北路欢乐基处。此时,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看见被害人黎某口袋内露出半个手机与朋友结伴从欢乐基店出来,由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某·阿不拉在一旁望风,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跟上前去从身后伸手将被害人黎某放于红色外套内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扒走。随后,三被告人乘坐之前租来的小轿车回到株洲。当晚,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在长沙以2700元的价格将两部手机销赃。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和vivoY37手机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600元和1676元。2016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再次乘车来到上栗县城准备实施扒窃,还没开始便在上栗县城维也纳KTV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4日14时许,她在比一比超市附近一巷子被盗一部苹果6plus金色手机,这部手机是她在2015年10月1日花5100元在上栗万林智能手机店购买的,被盗时,她把手机放在她穿的一件浅蓝色风衣的右边口袋里,当时在旁边卖水果的人说看到一个新疆人有嫌疑。2、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4日下午13时许,她和妈妈还有两个朋友在新华书店看书,然后到了欢乐基店里,从欢乐基店里出来往红绿灯方向走,这时她想拿手机时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她们回到欢乐基店里查看监控,发现她在欢乐基门口时,有两个男的还有一个手里抱着婴儿的女的在她附近,一个男的伸手从她衣服口袋里偷走了手机,这三个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到比一比超市附近下了车。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上午,他利用自己的湘B6AU**日产尼桑银白色小轿车带了五个新疆人来到上栗县城,在一个大超市人流量很大的马路边停了下来,一个男的带着一个一岁多的小孩在车上等,其余的人都下车了,不一会儿民警就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他听不懂这五个新疆人在车上讲了什么,他们讲的都是新疆话。4、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4日中午,他在株洲火车站租了一辆小车,和某某某、某某某某一起乘车来到上栗实施盗窃,13时许,他们在上栗步行街附近的一个菜市场门口下车,在一个巷子内,他看见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女孩刚打完电话把手机放在衣服右边口袋内,他径直上去将一部苹果6plus手机偷走,然后与某某某、某某某某一起来到欢乐基附近,某某某从一个女孩身上扒窃到了一部白色Vivo手机,回到株洲后,他到长沙把两部手机卖得2700元,分别分给某某某某、某某某700元和500元,自己留了1500元。2016年1月13日,他和某某某、某某某某租车再次来到上栗准备偷手机,还没开始偷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5、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某某某租了一辆车,叫他和某某某某一起乘车来到上栗县城卖服装的市场附近,他们三人在街上转,寻找作案目标,过了一会儿,某某某就偷到了一部苹果6手机,并拿给他看,在去找地方吃饭的路上,他看见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孩的衣服口袋内露出了手机,于是就独自上前从身后偷走口袋内的Vivo手机,然后回到株洲,某某某说Vivo手机卖了500元,就给了他500元。6、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拉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4日中午,她们在株洲租了一辆车来到上栗,她们在上栗城区一个兰州拉面馆附近下车,她们三人在街上步行寻找作案目标,走到比一比超市附近时,某某某发现一穿白色衣服的女孩外套右边口袋内有一部手机,就快步上前,她抱着小孩和某某某在后面掩护,某某某从那女孩身上偷走一部手机,然后她们三人来到欢乐基附近,某某某发现从欢乐基出来的四名女孩中的一名女孩口袋里的手机露了出来,于是示意她和某某某掩护,将该女孩的一部Vivo手机偷走,随后乘车回到株洲,某某某分给她200元。2016年1月13日,她们三人又来到上栗偷手机,还没开始就被抓获了。7、监控视频,证实被害人黎某手机被盗的过程。8、现场示意图和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9、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栗价鉴字[2016]第0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和Vivo手机的价值分别为4600元和1676元。10、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0)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和2015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十个月。11、江西省饶州监狱狱政科出具的释放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满释放。1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13日下午,上栗县公安局民警在上栗县城维也纳KTV旁将准备再次作案的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抓获归案。1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的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某某某·艾合买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责令被告人某某某·阿布杜热合曼、某某某·艾合买特、某某某某·阿不拉连带退赔被害人陈某某、黎某经济损失4600元和16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新兵审 判 员 李海龙代理审判员 孙小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