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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杜涛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杜涛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法定代表人裴敬泰,总裁。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涛涛,男,1982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涛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郑吉喆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杜涛涛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三星公司对杜涛涛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杜涛涛申请撤回起诉,三星公司表示同意,杜涛涛撤回起诉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本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审判决一并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5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杜涛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杜涛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   晶   焱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代理审判员 郑   吉   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冕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