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于凤权与姜海波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权,姜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保239号申请执行人于凤权,男。被执行人姜海波,男。本院在审理于凤权与姜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凤权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姜海波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为黑AB19**)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海波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为黑AB19**)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执行人姜海波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及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抵押、抵债、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