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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丰海与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海,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李丰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军,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丰海与被执行人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5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221.00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421执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云鹏审判员  武国臣审判员  胡日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都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