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白翠花与任万财、方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翠花,任万财,方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760号申请执行人白翠花。被执行人任万财。被执行人方晨英。白翠花与任万财、方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万财、方晨英于2015年7月27日前未向申请执行人白翠花偿还借款238.35万元。申请执行人白翠花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任万财、方晨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万财、方晨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万财、方晨英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任万财、方晨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