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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兰州宇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天荣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宇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天荣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528号原告兰州宇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公司法务主任。被告杨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宇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天荣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宇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宇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兰州宇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添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