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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0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双一城酒楼与黄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双一城酒楼,黄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0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双一城酒楼,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梁宗林,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梅,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双一城酒楼(以下简称“双一城酒楼”因与被上诉人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双一城酒楼上诉请求:l、请求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购酒款3480元;2、请求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人民币34800元;3、请求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389.9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黄梅答辩请求与一审的意见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故本案中,黄梅可以只起诉经营者双一城酒楼。双一城酒楼请求追加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南锋商行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属于深圳市龙岗区南锋商行责任,双一城酒楼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黄梅到双一城酒楼用餐,购买了三瓶五粮液,因系假酒,其服用后身体受到伤害,有《账单》、《医疗收费收据》、《病历记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证明书》和《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双一城酒楼应支付黄梅购酒款3840元、十倍价款赔偿金38400元以及医疗费389.9元。原审判项虽有笔误,但已经裁定改正,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元,上诉人双一城酒楼已预交,由上诉人双一城酒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