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会信申请执行王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信,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信,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民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卫东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的X账号中的存款71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