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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成秉文与谢海军、王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秉文,谢海军,王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4009号原告成秉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余江,绍兴市君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海军。被告王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秉文与被告谢海军、王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徐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