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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与郭长雷、李玉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郭长雷,李玉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郭长雷。被执行人:李玉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长雷、李玉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玉村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学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