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苏焕庭诉昌图县房产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焕庭,昌图县房产局,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02行初14号原告:苏焕庭,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昌图县房产局,住所地昌图县昌盛路。法定代表人:姜立振,系该局局长。第三人:陈红,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苏焕庭诉被告昌图县房产局、第三人陈红房屋登记行政登记纠纷案件中,原告苏焕庭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玫人民陪审员 何锡军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