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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富城布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富城布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江西鑫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徐国富,王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黄达。被执行人杭州富城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凤。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虎林。被执行人江西鑫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法定代表人徐国富。被执行人徐国富。被执行人王云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中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富城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622号,建筑面积合计33013.7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着物及面积16130.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委托杭州信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富城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富城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622号,建筑面积合计33013.7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着物、面积16130.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6727.7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537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16232.37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其余房屋无房产证,面积3332.63平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5)第1200024号,面积5589平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7)第1300018号,面积7209平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3)第1300021号,内容详见杭中衡[2016]第HZ00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杭信联评(2016)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