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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刘玉昌、黄家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和平,刘玉昌,黄家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平,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贾良庆,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昌,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芳,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心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昌、黄家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和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和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和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交纳),由张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熊爱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