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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唐素婷、刘某1等与济宁市延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婷,刘某1,刘艺阳,刘某2,刘保合,吕合芹,济宁市延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489号原告唐素婷,女,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周县,系死者刘利峰妻子。原告刘某1。原告刘艺阳,男,2012年8与6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系死者刘利峰次子。原告刘某2。原告刘保合,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刘利峰父亲。原告吕合芹,女,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刘利峰母亲。被告济宁市延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东外环长江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延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杨,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光河路56号。负责人胡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滏西路33号。负责人赵志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素婷、刘某1、刘艺阳、刘亦菲、刘保合、吕合芹与被告济宁市延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素婷、刘某1、刘艺阳、刘亦菲、刘保合、吕合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素婷、刘某1、刘艺阳、刘亦菲、刘保合、吕合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素婷、刘某1、刘艺阳、刘亦菲、刘保合、吕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素婷、刘某1、刘艺阳、刘亦菲、刘保合、吕合芹负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