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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文玺与董建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玺,董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玺,男。被执行人董建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9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合计94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建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董建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董建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颖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