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何红军、营山县福星名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红军,营山县福星名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红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山县福星名门,经营场所四川省营山县。经营者杨承继,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帆,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红军因与被上诉人营山县福星名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龙燊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营山县福星名门的经营者杨承继及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何红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红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红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818元,由上诉人何红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龙 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丝亚 来源: